香港條例強制執行入學令 (Past version on 02/06/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任何家長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守入學令(或 不時經更改的 該命令), 即屬犯罪, 一經定罪, 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由1990年第47號第8條修訂; 由 2000年第205號法律公告修訂) 但如已根據第74A條針對入學令或 對入學令的 更改提出上訴, 則在 該上訴獲得處理、 撤回或 放棄之前, 即使沒有遵從該入學令或 經更改的 該入學令(視屬何情況而定), 亦不屬犯罪。 (由2001年第8號第9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