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發出指示的權力 Caution: This is a past version. See the current version here. (1) 總督可在 一般或 個別情況下, 就署長及任何其他公職人員(大法官、 地院法官或 裁判官除外)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各自的 職能方面, 發出他認 為適當的 指示。 (2) 如總督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 該人在 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職能時, 須遵從該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