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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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6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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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5號第2條; 2000年第55號第3條

(1) 行政長官可在 一般或 個別情況下, 就署長及任何其他公職人員(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或
裁判官除外)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各自的 職能方面, 發 出他認為適當的 指示。 (由1998年第25號第2條修訂)

(2) 如行政長官根據第(1)款向任何人發出指示, 該人在 根據本條例行使或 執行其職能時, 須遵從該指示。
(由2000年第55號第3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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