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教育條例 - SECT 40BS
沒有設立法團校董會
(1) 如—
(a) 資助學校的 辦學團體沒有遵從第40BK條; 或
(b) 常任秘書長拒絕根據第40BN條就該校發出法團證明書, 常任秘書長可—
(c) 在 不損害第41條的 原則下, 委任一名或 多於一名人士為該校校董; 及
(d) 在 不損害第31條的 原則下, 將該校任何校董的 註冊取消。
(2) 根據第(1)款委任的 校董—
(a) 須任職至—
(i) 他獲委任的 任期屆滿為止; 或
(ii) 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設立為止, 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及
(b) 須就本條例而言視為根據第41條委任的 校董。
(3) 政府並不僅因常任秘書長根據第(1)款行使其權力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