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設立法團校董會的過渡性條文 (Past version on 01/01/2005).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附表1就不設學校管理公司的 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設立具有效力。 (2) 教育局局長可藉憲報公告修訂附表1。 (由2007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