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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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BM

建議校董名單的批准

(1) 在 章程的 草稿獲常任秘書長批准後, 辦學團體須向常任秘書長呈遞—

   (a)  學校的 建議校董名單; 及

   (b)  每名建議的 校董遵從第28條作出的 尋求註冊為該校校董的 申請。

(2) 如—

   (a)  建議的 法團校董會的 組成—

        (i)    符合本部條文; 及

        (ii)   符合經根據第40BL條批准的 有關章程的 草稿; 及

   (b)  常任秘書長經顧及第30條訂明的 理由, 信納所有建議的 校董均適合註冊為有關學校的 校董,
        常任秘書長須批准根據第(1)款呈遞的 建議校董名單。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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