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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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BK
就現有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而作出呈遞
(1) 本條適用於符合以下描述的 學校—
(a) 屬資助學校, 並—
(i) 屬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 及
(ii) 在 2005年1月1日前已開始營辦;
(b) 屬直資學校, 而已有通知根據第40BJ條就該校發出; 及
(c) 屬指明學校, 而已有通知根據第40BJ條就該校發出。
(2) 學校的 辦學團體須向常任秘書長呈遞建議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的 草稿。
(3) 根據第(2)款作出的 呈遞須—
(a) (如屬資助學校)在 2009年7月1日前作出;
(b) (如屬直資學校或 指明學校)在 就該校根據第40BJ條發出的 通知的 日期的 6個月內作出。
(4) 凡常任秘書長為令他能夠行使他在 第40BL或 40BM條下的 權力而合理地要求關乎呈遞的 進一步資料,
辦學團體須向他提供該等資料。
(5) 立法會可在 2008年10月1日之後但在 2009年7月1日之前通過決議, 藉廢除“2009年7月1日”而代以一個在 2009年7月1日
之後但在 2011年7月2日之前的 日期的 方式, 修訂第(3)(a)款。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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