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利害關係登記冊
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須—
(a) 備存一份登記冊, 登記所有根據第40BF條作出的 申報;
(b) 備存一份登記冊, 登記所有根據第40BG條作出的 披露;
(c) 容許任何學校督學在 合理時間內查閱根據(a)或 (b)段備存的 登記冊, 使常任秘書長能確定第40BF或
40BG條(視屬何情況而定)是否 獲遵從; 及
(d) 容許公眾人士在 合理時間內查閱根據(b)段備存的 登記冊。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