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董的辭任等 (1) 如某校董— (a) 按照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辭任校董; 或 (b) 去世, 該會須就該事向常任秘書長發出書面通知。 (2) 如— (a) 某學校的 校長不再是該校的 校長; 或 (b) 某學校的 教員校董或 替代教員校董不再是受僱於該校, 為施行第(1)款, 他須被當作已按照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辭任校董。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