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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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AR
豁免遵從在組成方面的規定
(1) 學校的 首任獨立校董可在 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成立後一年內任何時間註冊為上述校董。
(2) 如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根據第40BX條成立—
(a) 該校的 首任教員校董須在 該會設立後一年內任何時間獲提名以註冊為教員校董; 及
(b) 該校的 首任家長校董須在 該會設立後3年內任何時間獲提名以註冊為家長校董。
(3) 如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根據第40BN條設立, 該校的 首任家長校董須在
該會設立後3個月內任何時間獲提名以註冊為家長校董。
(4) 法團校董會可向常任秘書長申請豁免而無需遵從本條例就法團校董會的 組成所訂的 任何規定。
(5) 根據第(4)款提出的 申請, 須以常任秘書長指明的 方式提出。
(6) 常任秘書長須按下述規定就根據第(4)款作出的 申請作出決定—
(a) 如他信納—
(i) 有關法團校董會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 以確保有關規定獲得遵從; 及
(ii) 在 有關個案的 情況下, 授予所申請的 豁免是合理的 , 則在 他認為適當的 條件(如有的 話)規限下,
授予有關豁免; 或
(b) 如他不信納(a)段所訂明的 情況, 則拒絕授予該項豁免。
(7) 如—
(a) 有一項根據本條提出的 申請仍待決; 或
(b) 已根據本條批予一項豁免, 則常任秘書長不得僅因對法團校董會在 組成方面的 任何規定不獲遵從, 而根據第22、
31或 41條就有關學校採取任何行動。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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