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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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AQ

獨立校董的提名

(1) 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可提名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所規定數目的 人士, 註冊為該校的 獨立校董。

(2) 以下人士不得根據第(1)款獲提名—

   (a)  有關學校的 教員或 專責人員(如適用的 話);

   (b)  該校現有學生的 家長;

   (c)  該校的 校友; 或

   (d)  屬該校的 辦學團體的 管治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的

 —

        (i)    成員;

        (ii)   成員的 配偶、 祖父母、 外祖父母、 父母、 兄弟姐妹、 子女、 孫或 外孫; 或

        (iii)  僱員 的 人士。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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