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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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AO

家長校董的提名

(1) 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 目的 , 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2) 儘管有第(1)款的 規定, 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 目的

 —

   (a)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上午班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及

   (b)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下午班承認另一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3) 除非根據有關團體的 章程, 只有下述的 人可選出或 成為該團體的 幹事, 否則該團體不得根據第(1)款獲承認—

   (a)  有關學校的 現有學生的 家長; 或

   (b)  該校的 現職教員。

(4) 認可家長教師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所規定數目的 人士, 註冊為該校的 家長校董或 替代家長校董。

(5) 根據第(4)款獲提名的 人士—

   (a)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 家長;

   (b)  不得是該校的 教員; 及

   (c)  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 , 而—

        (i)    有關選舉須是由該校的 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的 ;

        (ii)   在 該選舉中, 該校所有現有學生的 家長須有均等的 投票權及參選權;

        (iii)  該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 ; 及

        (iv)   該選舉的 制度在 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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