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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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AO
家長校董的提名
(1) 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 目的 , 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2) 儘管有第(1)款的 規定, 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可為根據第(4)款作出提名的 目的
—
(a)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上午班承認一個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及
(b) 就該上下午班制學校的 下午班承認另一團體(不論如何稱述)為認可家長教師會。
(3) 除非根據有關團體的 章程, 只有下述的 人可選出或 成為該團體的 幹事, 否則該團體不得根據第(1)款獲承認—
(a) 有關學校的 現有學生的 家長; 或
(b) 該校的 現職教員。
(4) 認可家長教師會可提名有關學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所規定數目的 人士, 註冊為該校的 家長校董或 替代家長校董。
(5) 根據第(4)款獲提名的 人士—
(a) 必須是有關學校現有學生的 家長;
(b) 不得是該校的 教員; 及
(c) 必須是為此而選出的 , 而—
(i) 有關選舉須是由該校的 認可家長教師會舉行的 ;
(ii) 在 該選舉中, 該校所有現有學生的 家長須有均等的 投票權及參選權;
(iii) 該選舉須是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的 ; 及
(iv) 該選舉的 制度在 其他方面須是公平而開放透明的 。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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