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教育條例 - SECT 40AL
組成的一般規定
法團校董會的 組成及校董的 任期
(1) 在 本條例其他條文的 規限下, 法團校董會須按照該會的 章程組成。
(2) 在 不損害第(1)款的 原則下,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所規定的 法團校董會組成人選須為—
(a) (在 符合第(3)款的 規定下)數目視有關學校的 辦學團體所提名而定的 辦學團體校董;
(b) 作為當然校董的 該校校長;
(c) 不少於一名教員校董;
(d) 不少於—
(i) (凡學校不屬上下午班制學校)一名家長校董; 或
(ii) (凡學校屬上下午班制學校)上午班及下午班各一名家長校董;
(e) (凡有提名校友校董人選)一名或 多於一名校友校董;
(f) 不少於一名獨立校董;
(g) 不超過一名替代辦學團體校董;
(h) (凡章程容許提名不超過一名教員校董)一名替代教員校董; 及
(i) 凡章程容許—
(i) 提名不超過一名家長校董的 情況下, 一名替代家長校董; 或
(ii) (凡學校屬上下午班制學校)就上午班提名不超過一名家長校董, 及就下午班提名不超過一名家長校董的
情況下, 上午班的 替代家長校董一名及 下午班的 替代家長校董一名。
(3) 辦學團體校董的 人數不得超過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所規定的 校董人數上限的 60%。
(4) 在 為施行第(3)款而計算校董人數上限時, 替代校董或 根據第41條委任的 校董不得計算在 內。
(5) 任何校董不得以多於一個第(2)款任何一段所述的 身分在 一個法團校董會內擔任校董。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