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教育條例 - SECT 40AJ
校監
校監
(1) 學校須有校監一名。
(2) 學校的 校監—
(a) 必須是該校的 校董;
(b) 必須是按照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而—
(i) 由該校的 辦學團體委任的 ; 或
(ii) 由該校的 校董選出的 ; 及
(c) 按照該章程擔任及卸任校監職位。
(3) 學校的 校監如因離港或 患病, 以致不能在 一段為期不少於28天的 期間內執行其職能—
(a) (如校監是委任的 )該校的 辦學團體須委任另一名該校校董為署理校監, 以在 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b) (如校監是選出的 )其他校董須互選一名署理校監, 以在 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4) 有關學校的 校長或 教員不得擔任校監或 署理校監職位。
(5) 法團校董會須—
(a) 在 該會設立後14天內, 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及
(b) 在 之後各任校監獲選或 獲委任後14天內, 將該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6) 根據第(5)款給予的 通知須載有有關校監的 中英文姓名及常任秘書長指明的 其他資料。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