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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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條例 - SECT 40AJ

校監

校監

(1) 學校須有校監一名。

(2) 學校的 校監—

   (a)  必須是該校的 校董;

   (b)  必須是按照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的 章程而—

        (i)    由該校的 辦學團體委任的 ; 或

        (ii)   由該校的 校董選出的 ; 及

   (c)  按照該章程擔任及卸任校監職位。

(3) 學校的 校監如因離港或 患病, 以致不能在 一段為期不少於28天的 期間內執行其職能—

   (a)  (如校監是委任的 )該校的 辦學團體須委任另一名該校校董為署理校監, 以在 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b)  (如校監是選出的 )其他校董須互選一名署理校監, 以在 該期間內代替校監行事。

(4) 有關學校的 校長或 教員不得擔任校監或 署理校監職位。

(5) 法團校董會須—

   (a)  在 該會設立後14天內, 將首任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及

   (b)  在 之後各任校監獲選或 獲委任後14天內, 將該校監就職一事以書面通知常任秘書長。

(6) 根據第(5)款給予的 通知須載有有關校監的 中英文姓名及常任秘書長指明的 其他資料。
(第IIIB部由2004年第27號第16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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