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批准出任校監的理由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某間學校的 校監有以下情況, 可撤回其對該校監的 批准─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訂) (a) 該校監不再是出任校監的 適合及適當人選; (b) 該校監並無令人滿意地執行校監的 職責; (c) 該校監已停止執行校監的 職責; 或 (d) 校董會多數校董不再接受該校監為該學校的 校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