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教育條例 - SECT 3
釋義
(Past version on 29/04/2005).
(Past version on 01/01/2005).
(Past version on 01/04/2004).
(Past version on 28/02/2003).
(Past version on 01/06/2001).
(Past version on 24/03/2000).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在 本條例中,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 指根據第62(1)(aa)條委任的
上訴委員會; (由2004年第1號第2條增補)
“上訴委員團” (Appeal Boards Panel) 指根據第59(1)(a)條委任的 上訴委員團;
(由2004年第1號第2條增補)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s) 指─
(a) 《 1952年教育條例》 (Education Ordinance 1952)(第279章, 1964年版); 及
(b) 《 1913年教育條例》 (Education Ordinance 1913)(1913年第26號);
“小學”(primary school) 指提供小學教育的 學校;
(由1979年第34號第2條增補)
“小學教育”(primary education) 指通常於兒童年滿6歲時開始的 6年制教育課程;
(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代替)
“小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primary schools)
指常任秘書長所發出而政府據以向某些小學提供津貼的 《 小學資助則例》 , 亦指經不時修訂的 該則例;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文件”(document) 包括任何帳目、 存根、 教科書、 練習簿、
小冊子、 刊物、 報章、 海報、 繪圖、 草圖、 膠卷、 膠片、 幻燈片、 留聲機唱片及其他印刷、 書寫 或
記錄物品, 而不論其是關乎學校管理、 教學或 康樂, 或 關乎學校的 其他活動或 與學校有關連的 活動;
“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school without IMC) 指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以外的 學校;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中學”(secondary school) 指提供中學教育的 學校; (由1979年第34號第2條增補)
“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指小學教育之後的 教育課程, 通常於兒童年滿12歲時開始, 而於年滿19歲前完成; (由1993年 第42號第2條代替)
“中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econdary schools) 指常任秘書長所發出而政府據以向某些中學提供津貼的 《 中學資助則
例》 , 亦指經不時修訂的 該則例;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幼兒教育”(nursery
education) 指通常於兒童年滿3歲時開始的 一年制教育課程; (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代替)
“幼稚園教育”(kindergarten
education) 指通常於兒童年滿4歲時開始的 2年制教育課程; (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代替)
“身分證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具有《 入境條例》 (第115章)第17B(1)條給予該詞的 涵義; (由2001年第8號第2條增 補)
“技能訓練學校”(skills opportunity
school) 指透過技能為主課程提供教育予學生, 並已獲常任秘書長為此目的 而批准的 學校;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夜間授課”(evening instruction) 指大部分在 下午六時後進行的
授課;
“直資學校”(DSS school) 指已參加由常任秘書長管理的 直接資助計劃的 學校, 而在 該計劃下,
該校按政府不時指明的 條款及條件直接接受政府津貼; (由2004年第1號第2條增補)
“法團校董會”(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就學校而言, 指根據第40BN或 40BX條就該校設立的 法團校董 會;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指由常任秘書長指明的 格式; (由2001年第8號第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建築事務監督” (Building Authority) 的 涵義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准用教員”(permitted teacher) 指並非檢定教員但獲准按照准用教員許可證而受僱為學校教員的 人;
“准用教員許可證”(permit to teach) 指根據第50(1)條或 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發出的 許可證,
以准許僱用並非檢定教員的 人為學校教員;
“校舍”(school premises) 包括學校康樂室、 居住設施、 運動場、
操場及為學校用途而使用的 其他地方;
“校長”(principal) 在 不抵觸第58AA條的 條文下, 指根據第53(2)條、
第57(2)條或 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獲批准為學校校長的 教員; (由2001年第8號第2條修訂)
“校董”(manager)
就學校而言—
(a) 指根據第29條或 根據其中一條已廢除條例註冊為該校校董的 人; 及
(b) 在 不抵觸第40AL及40AS條的 條文下, 包括第40AB條所指的 替代校董;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代替)
“校董會”(management
committee) 就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 指該校的 各校董;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代替)
“校監”(supervisor)—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a) 就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 指—
(i) 根據第34條、 第38(2)條或 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獲批准為該校校監的 校董; 或
(ii) 根據第38A(2)條而獲批准為該校署理校監的 校董;
(b) 就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 指—
(i) 根據第40AJ(2)條而獲委任為或 獲選為該校校監的 校董; 或
(ii) 根據第40AJ(3)條而獲委任為或 獲選為該校署理校監的 校董;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指透過特殊教育課程提供教育予學生, 並已獲常任秘書長為此目的 而批准的 學校;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 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指常任秘書長所發出而政府據以向某些特殊學校、 實用中學或 技能訓練 學校提供津貼的 《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 , 亦指經不時修訂的 該則例;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專上教育”(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指高於中學教育階段的 教育;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IMC school)
指已根據第IIIB部設立法團校董會的 學校;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常任秘書長”(Permanent Secretary)
指教育局常任秘書長;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增補。 由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修訂)
“註冊”(registered)
就學校而言, 指根據第13條或 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註冊;
“註冊名稱”(registered name) 指學校用以註冊或
臨時註冊的 名稱;
“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 就根據第13條註冊的 任何學校而言, 指常任秘書長根據第18(1)條就該學校發出的 證明書; 及
(b) 就根據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註冊的 任何學校而言, 指常任秘書長根據該條例就該學校發出的 證明書;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費用總額”(inclusive fee) 指就任何學生在 學校受教育而收取的 款項總額;
“資助學校”(aided school) 指任何按照小學資助則例、 中學資助則例或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接受政府津貼的 學校;
(由2000年第21號第2條增 補)
“管理”(manage) 包括行政;
“管理當局”(management authority)—
(a) 就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 指該校的 校監;
(b) 就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而言, 指該校的 法團校董會;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實用中學”(practical school)
指透過實用為主課程提供教育予學生, 並已獲常任秘書長為此目的 而批准的 學校; (由2000年第21號第 2條增補。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學校”(school) 指一間院校、 組織或 機構, 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 多於20人或
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 多於8人提供幼兒、 幼稚園、 小學、 中學或 專上教 育或
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 包括以專人或 郵遞服務交付的 函授方式; (由1983年第38號第2條修訂;
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學校督學”(inspector of schools) 指根據第79條獲委任為學校督學、
學校醫生及學校衞生督學的 人; (由2005年第9號法律公告 修訂)
“學校管理公司”(school management company)
就學校而言, 指根據第(2)款指定為學校管理公司的 公司; (由2004年第 27號第2條增補)
“辦學團體”(sponsoring body)
就學校而言, 指獲常任秘書長以書面批准作為該校的 辦學團體的 社團、 機構或 團體(不論是否已成立為法團);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檢定教員”(registered teacher) 指根據第45(1)條或 兩條已廢除條例之一而註冊為教員的 人;
“臨時註冊”(provisionally registered) 指根據第15條臨時註冊;
“臨時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就任何臨時註冊學校而言, 指常任秘書長根據第 18(1)條就該學校而發出的 證明書;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獲授權人士”(authorized person) 的 涵義與《 建築物條例》 (第123章)第2條中該詞的 涵義相同;
(由1990年第47號第2條代 替)
“職能”(functions) 包括權力及職責;
(2) 常任秘書長可藉憲報公告, 指定任何其組織章程大綱述明為營辦某學校而根據《 公司條例》 (第32章)成立為法團的
公司為學校管理公司。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3) 根據第(2)款刊登的 公告並非附屬法例。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增補) (由1993年第42號第2條修訂; 由2001年第8號第2條修訂;
由2003年第3號第2條修訂; 由2004年第27號第2條修訂)
“上訴委員會” (Appeal Board)
“上訴委員團” (Appeal Boards Panel)
“已廢除條例”(repealed Ordinances)
“小學”(primary school)
“小學教育”(primary education)
“小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primary
schools)
“不設法團校董會學校”(school without IMC)
“文件”(document)
“中學”(secondary school)
“中學教育”(secondary education)
“中學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econdary schools)
“幼兒教育”(nursery education)
“幼稚園教育”(kindergarten education)
“身分證明文件”(proof of identity)
“技能訓練學校”(skills opportunity school)
“夜間授課”(evening instruction)
“直資學校”(DSS
school)
“法團校董會”(incorporated management committee)
“指明格式”(specified form)
“建築事務監督” (Building Authority)
“准用教員”(permitted teacher)
“准用教員許可證”(permit to teach)
“校舍”(school premises)
“校長”(principal)
“校董”(manager)
“校董會”(management committee)
“校監”(supervisor)
“特殊學校”(special school)
“特殊學校資助則例”(code of aid for special
schools)
“專上教育”(post secondary education)
“常任秘書長”(Permanent Secretary)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IMC school)
“註冊”(registered)
“註冊名稱”(registered name)
“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費用總額”(inclusive fee)
“資助學校”(aided school)
“管理”(manage)
“管理當局”(management authority)
“實用中學”(practical school)
“學校”(school)
“學校管理公司”(school management company)
“學校督學”(inspector of schools)
“檢定教員”(registered teacher)
“臨時註冊”(provisionally registered)
“臨時註冊證明書”(certificate of provisional registration)
“獲授權人士”(authorized person)
“職能”(functions)
“辦學團體”(sponsoring body)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