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學校註冊的申請
(Past version on 01/06/2001).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學校註冊的 申請須─
(a) 採用指明格式向常任秘書長提出; 及 (由1993年第42號第6條修訂; 由2001年第8號第4條修訂; 由2003年第3號第11條修
訂)
(b) 附交以下文件─
(i) 該表格內指明的 文件; 及
(ii) (如有關學校將於並非為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 任何房產或 其任何部分營辦)第12(1)條所指明的 額外的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