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79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適用範圍
3. 釋義
4. (由1993年第42號第3條廢除)
5. 常任秘書長權力的轉授
6.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7. (由2003年第3號第4條廢除)
7A. (由2003年第3號第5條廢除)
8. 常任秘書長備存登記冊
9. 豁免學校受本條例管限
10. 學校須註冊或臨時註冊
11. 學校註冊的申請
12. 凡屬並非為學校用途而設計及建造的房產則須額外附交文件
13. 學校的註冊
14. 拒絕為學校註冊的理由
15. 學校的臨時註冊
16. 註冊申請有所決定後對臨時註冊的影響
17. 註冊及臨時註冊的限制
18. 註冊證明書或臨時註冊證明書
18A. 專上教育需要常任秘書長批准
19. 可用以營辦學校的房產
20. 房產的更改
20A. 學校名稱的更改
21. 房產設計或用途上的更改增加火警危險
22. 取消學校註冊或臨時註冊的理由
23. (由1993年第42號第12條廢除)
24. (廢除)
25. (廢除)
26. (廢除)
27. 校董須註冊
28. 校董註冊的申請
29. 校董的註冊
30. 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31. 取消校董註冊的理由
31A. 第IIIA部的適用範圍
32. 校董會須管理學校
33. 校董會的責任
34. 首任校監的批准
35. 拒絕批准出任校監的理由
36. 校監的任期
37. 撤回批准出任校監的理由
38. 其後的校監的批准
38A. 署理校監的批准
39. 校監的職責
40. 沒有校監時校董會的職責
40AA. 本部某些條文的適用範圍
40AB. 第IIIB部的釋義
40AC. 局長可修訂附表3
40AD. 法團校董會須管理學校
40AE. 辦學團體及法團校董會的職能
40AF. 法團校董會的權力
40AG. 辦學團體就僱用教學人員的權力
40AH. 某些財產不歸屬法團校董會
40AI. 在設立方面不合規格等並不影響合約
40AJ. 校監
40AK. 校監的職能
40AL. 組成的一般規定
40AM. 辦學團體校董的提名
40AN. 教員校董的提名
40AO. 家長校董的提名
40AP. 校友校董的提名
40AQ. 獨立校董的提名
40AR. 豁免遵從在組成方面的規定
40AS. 適用於替代校董的條文
40AT. 註冊為校董的申請的批註
40AU. 填補空缺以維持組成完整
40AV. 家長校董或獨立校董在某些情況下停止任職
40AW. 校董的辭任等
40AX. 校董的停任
40AY. 法團校董會的章程
40AZ. 職能的轉授
40BA. 常任秘書長提名的人可出席會議
40BB. 法團校董會的帳目
40BC. 文件的送達
40BD. 禁止以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執行判決
40BE. 解散
40BF. 就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每年作出申報
40BG. 披露金錢上的或其他個人利害關係
40BH. 利害關係登記冊
40BI. 校董的權利和法律責任及保障
40BJ. 就現有直資學校或指明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
40BK. 就現有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而作出呈遞
40BL. 章程草稿的批准
40BM. 建議校董名單的批准
40BN. 成立為法團
40BO. 法團證明書的效力
40BP. 關於設立法團校董會的過渡性條文
40BQ. 學校管理公司的解散
40BR. 關於解散學校管理公司的過渡性條文
40BS. 沒有設立法團校董會
40BT. 就籌辦中的直資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
40BU. 就籌辦中的學校設立法團校董會而作出呈遞
40BV. 章程草稿的批准
40BW. 建議校董名單的批准
40BX. 成立為法團
40BY. 法團證明書的效力
40BZ. 沒有設立法團校董會
40CA. 設立前訂立的合約
40CB. 設有法團校董會的資助學校可成為不設法團校董會的直資學校
41. 由常任秘書長委任校董
42. 教員須為檢定教員或准用教員
43. 常任秘書長可要求擬任教的教員接受健康檢查
44. 註冊為教員的申請
45. 教員的註冊
46. 拒絕教員註冊的理由
47. 取消教員註冊的理由
48. 可申請僱用准用教員的情況
49. 僱用准用教員的申請
50. 准用教員許可證
51. 拒絕發出准用教員許可證的理由
52. 取消准用教員許可證的理由
53. 學校首任校長的批准
54. 拒絕批准出任校長的理由
55. 校長的任期
56. 撤回批准校長的理由
57. 其後的校長的批准
57A. 設有法團校董會學校校長的遴選
58. 校長的職能
58A. 禁止僱用指明年齡的人為資助學校的教員或校長
58AA. 獲推薦的人執行校長的職能
58B. 申請准許繼續僱用在職的資助學校教員或校長
58C. "學年" 的涵義
59. 上訴委員團
60. 常任秘書長須將決定通知書送達受不利影響的人
61. 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權利
62. 上訴程序
63. 證人及視察
64.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
65. 進一步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的權利
66. 准許於上訴待決期間營辦學校或行事等
67. 常任秘書長可要求會晤或更詳盡資料
68. (廢除)
69. (廢除)
70. (廢除)
71. 交回失效的證明書及許可證
72. 限制進入校舍
72A. 辦學團體的意見較校董會的意見為優先
73. 第Ⅶ部的釋義
74. 常任秘書長命令於小學或中學就學的權力
74A. 上訴
75. (由2001年第8號第8條廢除)
76. (由2001年第8號第8條廢除)
77. (由2001年第8號第8條廢除)
78. 強制執行入學令
79. 委任督學
80. 往學校視察
81. 督學的權力
81A. 視察屬非註冊學校的房產
81B. 要求個人詳情的權力
82. 常任秘書長指示作出補救措施的權力
83. 遇有危險或行為不檢情況時,常任秘書長封閉學校或發出指示的權力
84. 規例
85. 公積金規則
85A. 在公眾假期授課
86. 禁止發給學位或類似學位的文件
86A. 管制未經註冊學校藉廣告作虛假宣傳
86B. 管制註冊或臨時註冊學校藉廣告作虛假宣傳
87. 罪行及刑罰
88. 證據
89. 房產內用以非法營辦學校業主及租客須負的法律責任
90. 警務人員進入房產及帶走可疑人物的權力
91. 送達通知
99. 保留條文
100. 有關認可校董的過渡性條文
SCHEDULE 1
SCHEDULE 2
SCHEDUL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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