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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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 SECT 34
某些條例不適用
(Past version on 01/07/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附表1第I部另有規定外─
(a) 《 收回土地條例》 (第124章)不適用於根據第4條而命令作出的 任何土地收回, 亦不適用於就該項收回而提出的
任何補償申索, 或 就該項收回 而作出的 補償裁定、 判給或 付款; 及 (由1998年第29號第58條修訂)
(b) 《 道路(工程、 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70章)及《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第127章)不適用於根據第10(1)條作出的 命 令, 對於該命令的 施行或 效力亦不適用。 (由1982年第37號第41條修訂;
由1985年第63號第21條修訂; 由2007年第7號法律公告修訂)
(2) (由1982年第73號第39條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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