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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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 SECT 32

土地及地役權或權利的處置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8年第29號第105條 根據本條例收回的 土地或 設定的 地役權或 權利,
以及變為歸屬財政司司長法團的 土地, 均可按政府或 財政司司長法團認為適當的 方式使用,
並可以任何方式及條款讓與任何 人。 (由1983年第60號第7條修訂; 由1985年第180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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