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 - SECT 31

某些陳述被接納為確證

凡─

   (a)  於分別根據第4(1)、 6(1)或 10(1)條作出的 命令中陳述─

        (i)    土地的 收回;

        (ii)   地役權或 權利的 設定; 或 (由1983年第60號第6條修訂)

        (iii)  街道的 封閉、 改動或 某工程, 是為鐵路或 其附帶事宜的 目的 , 或 是為建造、 營運、 維修或 改善鐵路的
               目的 而命令作出或 授權作出的 ; 或

   (b)  於根據第12、 13或 14條發出的 通知中陳述該通知所描述的 進入或 規定進行的 工程, 是署長認為對建造、 營運、
        維修或 改善鐵路是需要或 必須 的 , 則該項陳述即須為所有法院、 審裁處及人士接納為證明所陳述的
        事實乃屬真實的 確證。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