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76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圖則及地圖的擬備和公布
4. 行政長官可命令收回土地
5. 收回土地通知
6. 行政長官可命令設定地役權或權利
7. 設定地役權或權利的通知
8. 收回部分土地
9. 進入的權力
10. 封閉或大幅改動街道以及其他公共工程
11. 關於根據第10條作出的命令的通知
12. 土地及建築物的預防和補救工程
13. 公用設施服務
14. 突出物或障礙物的拆除
15. 建築圖則及工程展開的控制
16. 妨礙
17. 除根據本條例外無其他補救方法
18. 補償
19. 逾期申索
20. 補償與土地價值不相稱
21. 申索程序
22. 由未成年人等提出的申索
23. 申索提交土地審裁處後的解決
24.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25. 向承按人付款
26. 補償利息
27. 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28. 交出業權文件
29. 屋宇署署長及地政總署署長的轉授和轉委權力
30. 文件的送達
31. 某些陳述被接納為確證
32. 土地及地役權或權利的處置
33. 價值證明書
34. 某些條例不適用
SCHEDULE 1
SCHEDULE 2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