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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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 SECT 3
本條例適用於私家路
(1) 為免生疑問, 現宣布本條例的 條文適用於私家路(位於全部或 主要用作進行建造工程或 工業活動的 範圍內的
私家路除外), 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道 路一樣, 而就此而言, 任何其他條例的 條文, 如在 任何方面與本條例的
條文有關, 亦須據此而適用。 (由1995年第46號第3條修訂)
(2) 就本條而言─
“工業”(industry) 指以下任何一項或 多項的 活動─
(a) 物品的 製造;
(b) 藉以更改、 修補或 拆散物品的 任何工序;
(c) 動力的 產生;
(d) 在 任何船塢、 埠頭、 貨運碼頭或 倉庫裝卸或 處理任何物品或 貨物;
(e) 貨品或 貨物的 貯存;
(f) 造船; 及
(g) 根據第(3)款宣布為工業的 活動;
“私家路”(private road) 指《 道路交通條例》 (第374章)所指的 私家路;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指以下任何一項或 多項的 活動─
(a) 建築工程;
(b) 與提供公用設施有關連的 工程;
(c) 道路工程;
(d) 填海工程;
(e) 傾卸泥頭;
(f) 採石; 及
(g) 根據第(3)款宣布為建造工程的 活動。 (由1995年第46號第3條代替)
(3) 就本條而言, 總督可藉憲報刊登的 公告, 宣布任何活動為─
(a) 建造工程; 或
(b) 工業。 (由1995年第46號第3條增補) (由1988年第80號第15條增補)
“工業”(industry)
“私家路”(private road)
“建造工程”(construction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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