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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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 - SECT 19

罪行及一般罰則

(1) 任何人就本條例所訂罪行被定罪, 除非另行特別規定懲罰, 否則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3個月。

(2) 凡憑藉本條例或 根據本條例所訂立的 任何規例賦予的 權力而要求任何人作出或 不作出任何作為或 事情,
而該人沒有遵從該項要求, 則一經定罪, 法 庭或 裁判官除可施加任何懲罰外, 並可命令該人遵從該項要求,
以及就作出有關行動的 期限或 方式或 其他事宜而在 該項命令中附加其認為為強制該人遵從該項要求所需要的 條件。

(3) 任何人沒有遵從法庭或 裁判官的 上述命令, 法庭可運用酌情決定權, 命令該人按他其後沒有遵從上述命令的 日數,
每天另繳不多於$20的 款項作 為懲罰, 或 判處監禁, 直至該人就沒有遵從上述命令作出補救為止:
但除該人可另行被判處的 任何其他罰款或 監禁期外, 該人就沒有遵從上述命令而被判處繳付的 款額,
合計不得超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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