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至14條適用於保證單 第10至14條(首尾兩條包括在 內)的 條文適用於為施行本條例而生效的 保證單, 一如該等條文適用於保險單一樣; 就上述保證單而言, 該等條文凡提述獲得承保、 保險 證書、 保險人及受保人之處, 須分別解釋作提述具有有效的 保證單、 保證證書、 給予該保證單的 人及其法律責任獲保證單承保的 人。 [比照 1934 c. 50 s. 15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