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申索所針對的人有責任提供有關保險的資料 (1) 就根據第6(1)(b)條須由保險單承保的 法律責任提出的 申索所針對的 人, 須應提出申索的 人或 其代表的 要求, 述明他是否已由為施行本條例 而生效的 保險單承保該項法律責任, 或 述明若非保險人已廢止或 取消有關保險單, 他本會如此獲得承保; 如他已獲得承保或 本會如此獲得承保, 則他並須給予根據第 6(3)條就該保險單發出的 保險證書所指明有關該保險單的 詳情。 (2) 任何人如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本條條文的 規定, 或 故意以虛假陳述回應上述要求, 即屬犯罪。 [比照 1934 c. 50 s. 13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