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買方轉售或質押的效力 買方或 賣方另售貨品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未獲付款的 賣方的 留置權、 保留權或 途中停運權, 不受買方對貨品可能已作出的 售賣或 其他處置影響, 但如賣方曾對此表示贊同, 則屬例外︰ 但如貨品的 所有權文件已合法地轉讓給任何身為貨品的 買方或 擁有人的 人, 而該人將該文件轉讓給另一出於真誠和以有值代價換取該文件的 人, 則如該後述一次轉讓是以售 賣方式進行, 未獲付款的 賣方的 留置權或 保留權或 途中停運權即告廢棄, 但如該後述一次轉讓是以質押或 其他有值處置方式進行, 則未獲付款的 賣方的 留置權或 保留權或 途 中停運權, 只可在 受承讓人權利限制的 情況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