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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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售賣條例 - SECT 2A
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售賣合約的 一方如屬以下情況, 則對另一方而言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由1998年第315號法律公告修訂)
(a) 他並非在 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 亦沒有顯示自己是如此行事;
(b) 另一方是在 業務運作中訂立合約的 ; 及
(c) 根據或 依據合約轉移的 貨品屬通常供應作私用或 耗用的 類別。
(2) 儘管有第(1)款的 規定, 凡藉拍賣方式或 競爭性投標方式售賣貨品, 買方在
任何情況下均不得被視作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3) 任何人如聲稱某一方並非是以消費者身分交易, 則須證明該一方並非是如此交易。 (由1994年第85號第3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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