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
貨品售賣條例 - SECT 21
貨品處置權的保留
(1) 凡訂立合約售賣特定貨品, 或 貨品其後撥歸該合約, 賣方可根據合約或 撥歸的 條款, 保留該等貨品的 處置權,
直至某些條件已獲符合為止。 在 該情 況下, 即使該等貨品交付買方, 或 交付承運人或 其他受寄人以轉交買方,
該等貨品的 產權並不轉移給買方, 直至賣方所施加的 條件已獲符合為止。
(2) 凡貨品已經裝運, 並且憑提單可交付賣方或 其代理人所指定的 人, 即表面當作賣方保留該等貨品的 處置權。
(3) 凡貨品的 賣方向買方提取貨款, 並為了保證取得匯票的 承兌或 支付而將匯票及提單一併轉交買方,
買方如不兌現該匯票, 則必須退回提單; 如買方 錯誤地保留提單, 該等貨品的 產權並不轉移給他。
[索引]
[條例索引]
[搜尋]
[Notes]
[Noteup]
[上一段]
[下一段]
[下載(全部的版本)]
[下載(現在的版本)]
[English]
[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