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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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售賣條例 - SECT 21

貨品處置權的保留

(1) 凡訂立合約售賣特定貨品, 或 貨品其後撥歸該合約, 賣方可根據合約或 撥歸的 條款, 保留該等貨品的 處置權,
直至某些條件已獲符合為止。 在 該情 況下, 即使該等貨品交付買方, 或 交付承運人或 其他受寄人以轉交買方,
該等貨品的 產權並不轉移給買方, 直至賣方所施加的 條件已獲符合為止。

(2) 凡貨品已經裝運, 並且憑提單可交付賣方或 其代理人所指定的 人, 即表面當作賣方保留該等貨品的 處置權。

(3) 凡貨品的 賣方向買方提取貨款, 並為了保證取得匯票的 承兌或 支付而將匯票及提單一併轉交買方,
買方如不兌現該匯票, 則必須退回提單; 如買方 錯誤地保留提單, 該等貨品的 產權並不轉移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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