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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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售賣條例 - SECT 13

將條件視為保證條款的情況

(1) 凡售賣合約規定賣方須符合某項條件, 買方可放棄該項條件, 或 可選擇將違反該項條件視為違反保證條,
而非視為將該合約視為已廢除的 理由。

(2) 售賣合約中某項規定是條件或 是保證條款, 在 個別情形下視乎對合約的 解釋而定;
違反條件可產生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 權利, 而違反保證條款則 可產生損害賠償的 申索,
但並不產生拒絕收貨及將該合約視作已廢除的 權利。 任何規定縱使在 合約中稱為保證條款, 亦可以是一項條件。

(3) 凡屬不可劃分的 合約, 而買方已接受貨品或 接受部分貨品, 則賣方違反其須符合的 條件,
只可以視為違反保證條款, 而不得視為可拒絕收貨及將該 合約視作已廢除的 理由, 但如該合約中有表明此意的
明訂條款或 隱含條款, 則不在 此限。 (由1969年第47號第5條修訂)

(4) 對於因不可能符合或 因其他理由而依法可免符合的 條件或 保證條款, 本條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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