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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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交易(淪陷時期)條例 - SECT 9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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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 立法局批准下, 首席大法官可訂立一般規則及命令, 以規管下列事宜─

   (a)  根據本條例所進行的 任何種類的 法律程序的 法院常規及程序;

   (b)  所用的 表格;

   (c)  法院費用、 大律師費用及律師的 收費;

   (d)  概括而言, 為更有效執行本條例有關法律程序和有關執行最高法院的 命令及指示的 條文。

(2) 在 上述規則及命令訂立之前, 以及在 該等規則及命令並無另作規定的 範圍內, 當其時在
最高法院原訟司法管轄權下或 在 地方法院(視屬何情況而 定)有效的 規則及命令、 常規及程序、 表格及費用,
須當作有效, 並按情況需要加以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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