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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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助隊薪酬及津貼條例 - SECT 8
全面動員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具追溯力的 適應化修訂─見1999年第71號第3條
(1) 任何在 全面動員中如此被動員的 隊員, 有資格由報到作現役服務的 時間起, 獲支付下列薪酬─
(a) 就不足25天的 現役服務而言, 按第6條所訂定的 金額及方式計算的 薪酬; 或
(b) 就25天或 25天以上的 現役服務而言, 按第(2)款所列的 月薪額及第(3)款所訂定的 方式計算的 薪酬。
(2) 就第(1)(b)款而言, 月薪額指以下金額中的 較大者─
(a) 有關的 適用日薪額的 25倍; 或
(b) 如屬香港輔助警察隊的 隊員, 香港警務處同等職級人員的 薪級中最低薪點的 月薪; 或
(c) 如屬後備消防隊單位或 民眾安全服務隊的 隊員, 消防處同等職級人員的 薪級中最低薪點的 月薪; 或
(由1997年第58號第33(2)及
(4)及34條修訂)
(d) 如屬醫療輔助隊的 隊員, 衞生署同等職級人員的 薪級中最低薪點的 月薪; 或 (由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57號 第33(2)及(4)及34條修訂)
(e) 如屬政府飛行服務隊輔助隊員, 與其屬同一級別的 香港輔助警察隊隊員按根據(b)段所適用薪級中的 薪點而計算的
月薪; 或 (由 1970年第98號附表修訂;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 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
(f) 如屬基要服務團任何其他單位的 隊員, 與其屬同一級別的 醫療輔助隊單位隊員根據(d)段所適用薪級中的 薪點:
但在 (e)或 (f)段的 情況下, 如香港輔助警察隊或 醫療輔助隊單位中並無屬同一級別的 隊員, 則指香港警務處或
衞生署同等職級人員的 薪級中按行政長官所定的 適當薪 點計算的 月薪。 (由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3) 凡隊員是根據第(2)款(b)、 (c)、 (d)、 (e)或 (f)段按月薪額獲支付薪酬的 , 該薪酬須按每一公曆月計算而─
(a) 就一整公曆月的 現役服務而言, 須付款額為月薪額的 全數; 及
(b) 就不足一整公曆月的 現役服務而言, 須付款額與月薪額的 全數所成的 比例, 跟在 該公曆月所服務的 日數或
部分日數與該月的 日數所成的 比例相同。
(4) 就第(2)款而言─
“薪級”(Salary Scale) 指立法會不時就公職而批准的 薪級。 (由1999年第71號第3條修訂)
“薪級”(Salary
Sc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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