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表現良好的隊員可獲支付的獎金 任何隊員如─ (a) 遵行或 獲豁免遵行適用於所屬輔助隊或 單位的 工作效率規定; (b) 在 一年內完成其總指揮所指明的 訓練計劃; 及 (c) 在 一年內以令其總指揮滿意的 表現, 完成為期不少於7天的 連續訓練, 則只要其總指揮予以如此證明, 他除有資格獲支付適當的 日薪或 時薪薪酬外, 另有資格獲支付一項根據第3條釐訂款額的 獎金。 (由1979年第23號第10條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