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糧食津貼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 每名報到執行職責的 隊員, 如值勤8小時或 以上而其間不獲供應免費膳食或 糧食, 則除其本身薪酬外, 另有資格領取根 據第3條釐訂款額的 每日糧食津貼: (由1978年第39號第2條修訂; 由1979年第23號第7條修訂) 但任何隊員, 均無資格就同一段24小時期間領取超過一筆糧食津貼。 (2) 香港輔助警察隊的 任何隊員均無資格領取糧食津貼。 (由1978年第39號第2條增補。 由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