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委員會副主席決定委員會會議的日期、時間及地點 凡本部的 規則規定, 委員會須在 委員會主席決定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擧行會議, 如有委員會委員要求擧行會議討論某項有迫切重要性的 問題, 而須交由主席考慮, 但在 該委 員提出要求48小時內聯絡不到主席, 以作此決定, 則可由副主席(如有的 話)作出決定, 而副主席亦可按該規則的 規定指示給予較短時間的 會議預告。 (2006年第227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