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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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RULE 79A
行使委員會主席的表決權
(Past version on 25/11/2005).
“委員會”
(1) 凡本部的 規則規定, 委員會的 主席或 主持會議的 任何其他委員須作決定性表決, 則主席或 主持會議的 委員就在
委員會內討論的 事宜作決定性表決時 (在 主席或 副主席選擧中(視屬何情況而定)作決定性表決除外),
不得使待決議題獲得過半數贊成票而得以通過。
(2) 在 委員會的 主席或 副主席選擧中(視屬何情況而定), 如兩名或 以上獲提名的 委員獲得相同的 最高有效票數,
則會就該等獲提名的 委員進行抽籤, 而主席或 主持選擧的 委員(視屬何情況而定)須按其抽籤的 結果作決定性表決。
(3) 凡本部的 規則規定, 委員會的 主席或 主持會議的 任何其他委員享有原有表決權, 而主席或 主持會議的
委員如擬就在 委員會內討論的 事宜行使其原有 表決權, 則該項表決權只可與該委員會其他委員的
表決權同一時間行使, 否則即視作放棄就有關事宜表決的 權利。
(4) 儘管有本議事規則第93(e)條(釋義)中“委員會”的 定義, 在 本條中,
“委員會”包括本議事規則第77(10)條(事務委員會)提述的 聯席會議。 (2006年第227號法律公告)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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