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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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事規則 - RULE 74
議事規則委員會
(Past version on 03/07/1998).
(1) 立法會設有一個名為議事規則委員會的 委員會, 負責檢討立法會的
議事規則及委員會制度並因應需要向立法會作出修正或 改變的 建議。 委員會可研 究任何由立法會或 其轄下委員會, 或
立法會主席交付, 或 由委員會本身成員提出的 有關立法會行事方式及議事程序事宜。
(2) 委員會由一名主席、 副主席及10名委員組成, 全部均須為立法會主席按內務委員會決定的 選擧程序任命的 議員。
立法會主席可應邀列席會議, 就 立法會行事方式及議事程序事宜提供意見。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2A) 委員會的 會議法定人數為主席加上3名委員。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2B) 如主席及副主席暫時缺席, 委員會可在 其缺席期間另選一委員代行主席之職。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2C) 所有在 委員會內討論的 事宜, 須以參與表決的 委員贊成者及反對者的 過半數決定。 主席或 主持會議的
任何其他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但如其他委員 贊成者及反對者數目相等, 則在 此情況下他須作決定性表決。
(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
(3) 委員會須在 主席決定的 日期、 時間及地點擧行會議。 會議的 書面預告須在 會議日期最少5整天前發給各委員,
但主席可視個別情況指示給予較短時 間的 預告。
(4) 委員會會議無須公開擧行, 但須不時向立法會報告其討論結果及作出建議。
(5) (由2005年第214號法律公告廢除)
(6) 除本議事規則另有規定外, 委員會的 行事方式及程序, 由委員會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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