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委派官員發表的聲明 (Past version on 11/09/1998). F部 聲明及個人解釋 (1998年第311號法律公告) (1) 獲委派官員如擬在 立法會會議上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的 問題發表聲明, 須在 該次會議開始前, 知會立法會主席。 (2) 議員不得就該聲明進行辯論, 但立法會主席如認為議員提出的 問題與該聲明有關, 可准許議員向發表聲明的 官員提出簡短扼要的 問題。 (2008年第32號法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