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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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審裁處條例 - SECT 26
共同被告人
(1) 如有2名或 多於2名的 人以合夥人或 其他身分而屬同一申索的 被告人,
則只須向其中任何一人送達法律程序文件即可, 申索人並可取得判決任何獲 如此送達的 人敗訴的
裁斷及針對該人提起法律程序以執行裁斷, 即使任何其他有共同法律責任的 人可能未獲送達法律程序文件, 或
可能並非屬於一方, 或 不在 審裁處的 司法 管轄權範圍內, 亦無例外。
(2) 如有按照第(1)款判決某人敗訴的 裁斷, 該人在 履行該裁斷後, 即有權在 審裁處向其他有共同法律責任的
人追討後者所應分擔的 款項。
(3) 任何就某人與任何其他人的 共同法律責任而針對該人獲得的 敗訴裁斷, 並不免除該另一人在 該裁斷下的 法律責任。
(4) 任何人就其與他人的 共同法律責任而被起訴時, 可提出的 抗辯或 反申索, 一如其有權在 所有有法律責任的
人均被列為被告人時提出的 一樣。
(5) 如有2名或 多於2名的 人為共同被告人, 申索人可獲判決其中一名或 多於一名的 被告人敗訴的 裁斷,
並可強制執行該裁斷, 而該裁斷及其強制執行 不損害申索人對任何其他被告人進行訴訟的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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