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5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審裁處的設立
4. 審裁官的委任
4A. 審裁官的專業資格
5. 調查主任
5A. 暫委審裁官的委任
6. 審裁處人員
7. 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7A. 過渡性條文
8. 修訂附表的權力
8A. 破產呈請及清盤呈請
9. (由1999年第25號第3條廢除)
10. 拒絕行使司法管轄權
11. 申索書的提交
12. 申索書內容
13. 申索書及聆訊通知書的送達
14. 調查主任進行的查訊
15. 調解證明書的提交
15A. 自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等移交的申索等
16. 審裁官等人須避免有損申索人的拖延
17. 聆訊地點
18. 聆訊須公開進行﹐但另有命令者除外
19. 證據等摘要的備存
20. 聆訊不拘形式
20A. 申索人不出席聆訊
21. 在被告人缺席情況下的申索聆訊
21A. 被告人缺席時所作的裁斷或命令的作廢
22. 決定須盡可能於聆訊結束時宣布
23. 出庭發言權
24. 申索可合併處理
25. 代表申索
26. 共同被告人
27. 證據
28. 訟費
29. 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
29A. 聆訊的押後
30. 在聆訊押後時提供保證
31. 裁斷及命令的覆核
32. 根據法律論點作上訴的許可
33. (由1976年第25號第4條廢除)
34. (由1981年第79號第9條廢除)
35. 原訟法庭處理上訴的權力
35A. 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
35B. 上訴法庭處理上訴的權力
36. 上訴程序
37. 覆核或上訴時的擱置執行
38. 裁斷及命令可在區域法院登記
39. 申索款項及經裁斷的款項的利息
40. 經裁斷的款項的繳付
41. 干擾證人及偽證
42. 侮辱行為
43. 對不出席的證人及不交出文件的人的懲罰
44. 拒絕遵從調查主任的要求交出文件及妨礙調查主任執行職責的懲罰
45.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訂立規則
45A. 審裁官強制執行罰款的繳付等的權力
46. 程序事宜的一般規定
47. 豁免權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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