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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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 SECT 7

對公眾集會的規管

(1) 在 符合本條例的 規定下, 公眾集會可在 符合下述條件下進行, 並只有在 符合下述條件下才可進行─

   (a)  警務處處長已接獲根據第8條所作的 舉行集會的 意向通知; 及

   (b)  警務處處長並無根據第9條禁止該集會的 舉行。

(2) 本條不適用於─

   (a)  不超過50人的 集會; (由1995年第77號第6條修訂)

   (b)  在 私人處所舉行的 集會(不論是否有公眾人士或 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獲准參加), 而該集會的
        參加人數為不超過500人者; (由1995年 第77號第6條修訂)

   (c)  在 任何根據《 教育條例》 (第279章)註冊、 臨時註冊或 獲豁免註冊的 學校舉行的 集會, 或 在 任何根據《
        專上學院條例》 (第320章)註冊的 學院舉行的 集會, 或 在 根據任何條例設立的 教育機構舉行的
        集會(不論是否有公眾人士或 任何一類公眾人士獲准參加), 如─

        (i)    該集會是經該學校、 學院或 教育機構屬下認可社團或 相類團體組織或 批准的 ; 及

        (ii)   該集會是經該學校、 學院或 教育機構的 管理層同意, 並依照該項同意所附帶的 條款而舉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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