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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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 SECT 5
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
(1) 任何社團的 成員或 附從者, 如─
(a) 被組織或 訓練或 裝備, 以便從事侵奪、 可能侵奪、 有助於侵奪或 看來會侵奪警方或 英國武裝部隊職能的 工作;
或
(b) 被組織和訓練, 或 被組織和裝備, 以便藉使用或 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 或 被組織和訓練, 或
被組織和裝備, 而組織和訓練或 組織和裝備的 方式, 會引起他人合理地恐怕他們是為此目的 而被組織和訓練,
或 被組織和裝備的 , 則─
(i) 任何人如作為該社團的 成員或 附從者,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及
(ii) 任何人如參與控制或 管理該社團, 或 參與如上述般將該社團的 成員或 附從者加以組織或 訓練或 裝備的 ,
即屬犯罪,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可處監 禁10年, 而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 則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5年。
(2) 在 本條所指的 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由參與控制或 管理社團的 人, 或 由參與組織、 訓練或 裝備社團成員或
附從者的 人所作的 事情、 所說的 話、 所寫 或 所發表的 文字, 不論是否在 該刑事法律程序的 一方面前作出、 說出、
寫出或 發表, 均可接納為社團成員或 附從者(不論社團成員或 附從者是否為曾受訓練或 組織或 裝備者 或
是其他人)被組織或 訓練或 裝備的 目的 或 方式的 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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