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武力的限制 (1) 本條例中凡訂定可為任何目的 而使用所需的 武力, 可如此使用的 武力不得大於為達到該目的 而合理需要的 程度。 (2) 本條並不減損任何人為防衞人身或 財產安全而使用武力的 合法權利。 (3) 任何人按照本條例條文為任何目的 而使用所需的 武力, 即使所用的 武力導致他人傷亡, 或 導致財產損失或 損毀, 在 刑事或 民事法律程序中均無須負 上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