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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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 SECT 45
使用所需武力
在 不損害本條例所授予的 其他權力的 原則下, 警務人員可使用所需的 武力─
(a) 以阻止任何人犯或 續犯本條例所訂的 任何罪行;
(b) 以逮捕正犯或 合理地被懷疑將犯或 已犯本條例所訂罪行的 人; 或
(c) 以遏止任何在 行使本條例所授予的 任何權力時所遇到的 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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