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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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 SECT 32

宵禁期內攜帶攻擊性武器

(1) 任何人如無合法權限或 合理辯解而在 宵禁令生效的 地區和在 藉該宵禁令施行的 宵禁時間攜帶或
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即屬犯罪,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 罪, 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年。 (由1970年第31號第21條修訂)

(2) 任何人如提出證明, 令法庭信納他是在 下述情況下攜帶或 管有攻擊性武器的 , 則不得被裁定犯本條所訂罪行─

   (a)  在 圍封的 處所內純為家務或 防衞用途而攜帶或 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而他對該處所的 佔用或 他在 該處所的
        出現是合法的 ; 或

   (b)  獲僱主授權, 並在 僱主合法佔用的 圍封處所內純為家務或 防衞用途而攜帶或 管有該攻擊性武器。

(3) 凡任何人就任何攻擊性武器而被裁定犯第(1)款所訂的 罪行, 法庭可下令將該攻擊性武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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