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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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條例 - SECT 12
在私人處所舉行的公眾集會須遵從安全規定
凡在 私人處所舉行任何公眾集會, 該處所的 擁有人或 佔用人, 以及組織或 協助組織該集會的 任何人,
均有責任遵從任何條例施加或 根據任何條例所施加的 關於人身安全或 防 止火警的 任何限制或 規定。
(由1995年第77號第7條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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