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署長權力的行使 (Past version on 01/09/2005). (Past version on 30/09/1997).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有關《 立法會決議》 (2007年第130號法律公告)所作之修訂的 保留及過渡性條文, 見載於該決議第(12)段。 (1) 社會福利署副署長可行使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 職能。 (2) 署長可授權社會福利署或 教育局任何人員行使本條例任何條文所委予署長的 職能。 (由2005年第15號第5條修訂; 由2007年第 130號法律公告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