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的權利 任何人如因─ (a) 署長就該人根據第11B(3)條作出的 拒絕豁免申請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或 (b) 署長就該人根據第11D條作出的 撤銷豁免的 決定而感到受屈, 則他可在 收到關於該決定的 命令的 副本後28天內, 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由1997年第38號第10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