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LII 香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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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服務條例 - SECT 11C

互助幼兒中心只可由獲豁免人士經營

(1) 任何人不得經營或 參與管理任何互助幼兒中心, 除非他是─

   (a)  由根據第11B條就該中心發出的 豁免證明書中所指名的 主辦機構設立的 互助幼兒小組的 任何成員; 或

   (b)  由該主辦機構以書面形式授權經營或 參與管理該幼兒中心的 任何人。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1997年第38號第10條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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