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幼兒中心只可由獲豁免人士經營 (1) 任何人不得經營或 參與管理任何互助幼兒中心, 除非他是─ (a) 由根據第11B條就該中心發出的 豁免證明書中所指名的 主辦機構設立的 互助幼兒小組的 任何成員; 或 (b) 由該主辦機構以書面形式授權經營或 參與管理該幼兒中心的 任何人。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 規定, 即屬犯罪, 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 (由1997年第38號第10條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