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條例
- 第243章
TABLE OF PROVISIONS
Long Title
1. 簡稱
2. 釋義
3. 適用範圍
4. 署長權力的行使
5. 行政長官發出指示的權力
6. 禁止經營未經註冊的幼兒中心
7. 註冊
7A. 未經註冊的人不得經營註冊幼兒中心
8. 幼兒中心註冊紀錄冊
9. 撤銷註冊
10. 關於拒絕註冊或撤銷註冊的通知
11. 上訴的權利
11A. 釋義
11B. 互助幼兒中心的豁免
11C. 互助幼兒中心只可由獲豁免人士經營
11D. 撤銷豁免
11E. 關於拒絕發出豁免證明書或撤回豁免證明書的通知
11F. 上訴的權利
12. 視察主任及中心醫生的委任
13. 幼兒中心的視察
14. 署長可指示採取糾正措施
15. 署長可下令停止將處所用作幼兒中心
15A. 被禁止人士不得擔任幼兒托管人
15B. 可基於死因裁判官的研訊而決定某些人士不適合擔任幼兒托管人
15C. 向幼兒托管人發出證明書
15D. 被禁止人士不再被當作不適合擔任幼兒托管人的宣布
15E. 進入處所的權力
16. 罪行及罰則
17. 證據
18. 規例
19. 附表的修訂
SCHEDULE
[ Note: This table has been automatically generated and may be incomplete. ]